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
  •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47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应急管理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06-07
  • 签署日期:2021-06-07
  • 登记日期:2021-06-07
  • 发文日期:2021-06-07

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

来源:湘西州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07 字体大小: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先后发生的湘潭县“9・22”重大道路交通 事故、浏阳市“124”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耒阳市"1L29”煤矿 重大透水事故等事故教训,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 门监管责任和各级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始终保持严管严控高 压态势,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确保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三 坚决两确保''工作目标,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计划》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有关部署以及 《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结合实际制定 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重要 论述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 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通过深入开展安 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 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和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因非法 违法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三坚决 两确保”的工作目标,全力维护全省平安稳定°

二、重点任务

在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 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突出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 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 民用爆炸物品、油气输送管道、工贸八大行业金属冶炼、粉尘防 爆及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应急管理等重点行 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 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共性问题。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

2. 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复查合格擅自组织生 产经营的;

3. 买卖、转让、岀租、出借或伪造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

4. 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7.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8.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9. 未通过复工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10. 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 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的。

(二)专项问题。

1. 煤矿方面。

(1) 严厉打击五类非法违法行为:证照不齐、过期失效非 法生产行为;停产整顿煤矿超出批准的作业区域、下井人数、火 工品使用量以及以整改之名行生产之实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 技改煤矿的边技改边生产违法生产行为;煤矿“五假五超”(即: 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 超強度、超定员、证件超期)及“五作假”(即:工作面作假、人 员定位作假、安全监控作假、人员登记作假、管理人员签字作假) 等违法违规行为;煤矿井下采掘、维修头面劳务发包分包转包、 以包代管违法生产行为。

(2) 着力整治五类违规违章行为:系统不完善违规生产作 业行为,重点解决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循环 风生产作业等问题;非正规开采违规生产作业行为,重点解决巷 道式开采、以掘代采、乱采滥挖等问题;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 治措施不落实违规生产作业行为,重点解决瓦斯抽采不达标、防 突措施不落实、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处置及 水情不清、探放水措施不落实、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等问题;安 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违规生产行为,重点解决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到位、矿领导不按规定带班下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不落实、“三违”等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章冒险生产作业行 为,重点解决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停产整改、违规冒 险作业等问题。

(3) 严格落实“四关闭一到位”:坚决依法关闭限期退出煤 矿,坚决依法关闭超深越界开采煤矿,坚决依法关闭边技改边生 产、借技改之名行生产之实的煤矿,坚决关闭违规分包转包整改 不到位的煤矿,确保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到位。

(牵头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煤监 局)

2.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方面。

(1) 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2)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

(3) 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擅自从事矿山(含 尾矿库)建设,或以采代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4) 地下矿山无设计或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的,尾矿库未按设计回采的;

(5)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或主通风机随意停开的;

(6)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建设或损坏不能使用的;

(7) 露天采石场未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釆的;

(8) 未按《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的;

(9) 尾矿库未履行环保手续擅自违规排放的。

(牵头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其中第(1)(2)项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第(8) 项由省公安厅负责,笫(9)项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其他项由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3. 烟花爆竹方面。

(1) 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的;

(2 )存在违法分包转包、“三超一改”等顽瘴痼疾的;

(3)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集中连片经营的。

(牵头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其中,烟花爆 竹运输、燃放、销毁、处置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其他工作由省 应急管理厅负责)

4. 危险化学品方面。

(1)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 违反作业规程、安全距离不足,非法改装、认证,违 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的;

(3) 违规进行倒罐、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罐区和化工市 场安全距离不足、仓储与经营混杂的;

(4)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的;

(5 )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 围与实际不一致的;

(6)未执行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或者销售无J书一 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7) 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8) 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弃物的;

(9) 非法违法“小化工”。

(牵头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由省交通 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依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 面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非法加油站取缔、流动加油点治理等成 品油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由省商务厅负责,冠名“生物”“科技*新 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不一致的整治工作由省 市场监管局负责;其他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5. 道路交通及交通运输方面。

(1) “两客一危一校”车辆“五不两确保”措施不落实的;

(2) 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驾毒驾以及无驾驶 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3) 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 经营的;

(4) 班线客运车辆在未经许可(备案)的站、点违规上下 客的;

(5) 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6) 货车“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7)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具备营运资格 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

(8) 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9) 存在占道经营或马路市场死灰复燃的;

(10) 其他交通问题顽瘴痼疾。

(牵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

6. 建筑施工方面。

(1)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单位施工的,施工单位无资质、超资质或未按规定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活动的,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的;

(2)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未取得 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以及将承揽的业务转 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开工报告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的;

(4)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 施工活动的;

(5) 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 工的;

(6) 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的;

(7) 停工整改未经复查合格擅自组织施工的;

(8) 抗拒安全执法检查,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 整改指令、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9)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 散通道、临时消防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 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要求的,未按要求建立消防安 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方案编审、 交底、施工和验收的。

(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 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 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民航湖南监管局、铁路监管部门)

7. 消防方面。

(1)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 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 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 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 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 设施设备的;

(5)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 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6)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7) 电器产品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8)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 级》(GB8624—2006)规定的A级的;

(9) 公共休闲娱乐、餐饮住宿、体育运动健身等场所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电炉、煤炉、木炭炉、电暖器、电烤箱等 有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取暖的;

(10) 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道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牵头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以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职责的单位)

8. 民用爆炸物品方面。

(1) 超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其它非法生产、 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2) 生产销售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无证、证照不全或超出许可期限的;

(3) 未认真落实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的安全专项措施的;

(4) 民爆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等现象的。

(牵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

9. 油气输送管道方面。

(1) 存在管道打孔盗油违法行为的;

(2) 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之内乱建、乱挖、乱钻、乱采和违规爆破等违法行为的;

(3) 存在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 联通、管道穿(跨)越人口密集区等安全隐患的;

(4) 油气输送管道存在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带病投产运行等问题的;

(5) 油气输送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法定检验, 或者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6) 油气输送管道存在腐蚀、破碎、开裂、变形、老化、跑冒滴漏等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油气企业未制定切实可行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配备专业巡线员、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输送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完整档案的。

(牵头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 市场监管局)

10. 工贸八大行业金属冶炼、粉尘防爆及有限空间作业方面。

(1)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依法履行相关 手续的;

(2) 金属冶炼企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 工艺的;

(3) 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的;

(4) 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保障的;

(5)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或 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清扫的;

(7)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识的;

(8) 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

(9) 未向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的。

(牵头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及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各行业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

11. 特种设备方面。

(1) 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核准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

(2) 使用非法生产、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超过有效检验检测期限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应当报废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3) 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和检验检测的;

(4) 伪造许可(核准)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5) 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技术评审或者评审结果未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6)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的。

(牵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2. 液化石油气方面。

(1) 非法储存、倒灌、分装、销售瓶装液化气的;

(2)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液化石油气销售定点证,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的;

(3) 充装无信息标识、已报废等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钢瓶的;

(4) 向未取得液化石油气销售定点证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等行为;

(5) 从事“黑气”运输的。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13. 应急管理方面。

(1) 未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 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高危企业没有建立救援队伍或未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的;

(2) 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培训和演练的;

(3) 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 封闭应急救援通道的;

(5) 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牵头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三、时间安排

从2021年2月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动员部署(2021年2月)。按照统一部署,各级各有 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 时间进度和责任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各市州、省安 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实施方案及时报省安委办。

     (二) 组织实施(2021年3月一12月)。各地各负有安全监 管职责的部门组织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对照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明确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扎实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同时组 织开展全面细致的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推进打非治违工作向纵 深发展。有关检查综合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安委办。

(三)巩固提升(2022年1月一2023年12月)。结合各相 关单位和企业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回头看, 深入分析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健全完善有关法规制度 和政策措施,逐项推动落实。2023年底前,总结各地各单位经 验做法,梳理总结一批典型成果,供各地学习借鉴和推广。此后 持续坚持。

四、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打非治违责任。“打非治违”是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实现全 省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目标的关键举措。各级政府要提高政 治站位,切实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将“打非治违”纳入政府议事 日程和报告工作的重点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 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将承担“打非治 违”综合工作的职责落实到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保 障制度。各级安委会、专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打非治违”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工作措施落实。

(二) 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合力。各地要建立由地 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 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要创 新手段措施,充分运用遥感、航拍、电子设备监控等科技手段和 手机“随手拍”,及时发现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增强打击实效性。 要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共 治。

(三) 依法严厉打击,注重打非治违实效。要抓住关键环节, 明确打击重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 为契机,加强行刑衔接,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 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依法严惩,通过严厉查处 一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形成强大威慑力。要查清、斩断非 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链条,坚决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 燃。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 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 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 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 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 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 任)。

(四) 强化社会监督,营造打非治违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在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设专栏或专题,通过企业设 置固定举报公示牌、悬挂固定标语、出租车顶广告、各类社区楼 宇广告等方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要 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通过拨打“12350*0731-89751200” 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主动举报安全生 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同级移送、公众举报、 媒体曝光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和企业“三违”,迅速组织力量调查 核实、从严从快依法惩处;对举报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并保护 举报人相关权益。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严重非法违规行 为导致的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重的地区和企业, 要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管理。

(五) 加强督导检查,严格事前追责问责。各级政府要组织 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对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 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的规定,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 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 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人 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 处分。对玩忽职守,导致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 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 坚持统筹兼顾,努力构筑长效机制。要将打非治违与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 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打非治违三年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 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 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 能根治的顽瘴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 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