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质量考评结果的通报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关于全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质量考评结果的
通 报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湘西经开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州应急系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2019年4月17日,州局组织召开了全州安全生产“强执法防事故”暨行政执法质量考评会议,采取随机抽签确定考评对象、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公开公平互评互比的方式,对2018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进行了考核评议。现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特点
去年以来,全州广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开展“强执法防事故”专项行动为抓手,坚持依法治安,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问题导向,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促进了我州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向好。
(一)领导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各县市区应急局(安监局)主要领导把行政执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亲自统筹调度,亲自指挥协调,人员配备、执法装备、执法经费保障到位,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执法数量、增量和质量进一步提升。根据执法系统数据统计,2017年执法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121份,下达整改指令472份,立案查处88家,2018年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0210份,下达整改指令1750份,立案查处207家,行政执法的力度切实加大。各县市局都能使用执法系统执法,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流程,从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之处罚到结案归档等都完整闭环,卷宗装订规范、干净整洁,执法质量明显提高。
(三)执法队伍业务素质进一步提升。全州广大安监执法人员积极参加省、州、县各级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强化“充电”练本领。同时,结合监管执法,在干中学,在学中干,补短板,强弱项,执法能力水平切实增强。
(四)直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通过深入开展“强执法防事故”专项行动,高悬法律利剑,严格执法,严厉处罚,严肃问责,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直管行业企业形成了强大震摄,有力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强化了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意识。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执法系统方面
全州9个县市区全部启用执法系统执法,但行政执法后不及时进行系统录入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行政处罚方面
1、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有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走立案审批的程序就直接进行立案调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予以结案,超期立案,日期前后矛盾;案件处理呈批表没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2、行政处罚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有的案件违法事实描述用词不准、模糊,定性不准确,并且违法事实与引用处罚的法律法规不相符,不准确,能够适用《安全生产法》的而选用《矿山安全法》,没有采用“上位法优先下位法”的适用原则。
3、收集证据不充分,关键证据缺失,形不成证据链,导致违法事实和违法主体不能正确认定。有的案件对提出的违法事实,在对法人和现场管理人员询问笔录中没有对违法事实进行固定,没锁定违法事实、形成不了证据链,并且存在只询问1人,询问笔录形成孤证。
4、行政处罚处理不恰当。有的案件没有按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罚,主要表现在未穷尽法律法规处罚措施,有所遗漏,甚至变更,致使法律对违法行为制裁威力弱化,如对有的案件法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实处理中往往只处罚,未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有没收违法所得。
5、对多个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有的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这些违法行为都应当立案查处,分别定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实际我们只对其中一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6、自由裁量使用不合理。实施减轻处罚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可适用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基本情况相同的案件,处罚不一致,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执法文书方面
1、执法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一是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违法违规的行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进行书写,导致违法事实不清楚。二是简写企业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上名称不一致,导致违法的主体不存在。三是不签名、不填写时间、日期。四是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名,不填写执法证号。五是复印件未签字盖章。六是文字书写不严谨,有错字、多字、缺字、漏字及乱用标点符号等错误。
2、执法文书用词不准。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描述不具体,案件名称没有按标准确定,随意性较大;案件名称前后表述不一致;《现场检查记录》与《立案审批表》的法人姓名不一致。
3、文书使用不当,导致程序违法。法律有明确规定“逾期未整改,将予以行政处罚”,而在下达责令整改的同时就进行了行政处罚,导致程序违法。
4、文书内容前后不一致。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与现场检查记录不一致,整改复查意见书与限期整改指令书不一致。
5、引用法律法规不具体,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条款中的条、款、项、目填写清楚,有时颠倒条款项的顺序。
三、考核评议结果
经过8个县市(经开区卷宗不参与排名)公开点评投票,按得票多少,排名如下:
1、凤凰县;2、古丈县;3、龙山县、永顺县;5、泸溪县;6、花垣县;7、保靖县;8、吉首市。
根据投票排名情况,局党组决定对凤凰县、古丈县、龙山县、永顺县予以通报表扬。
附:行政执法质量县市点评明细表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8日
行政执法质量县市点评明细表
2019年4月18日
序号 |
单位 |
案卷名称 |
存在问题 |
备注 |
1 |
龙山县点评永顺县的卷宗 |
1、《永顺县杉木加油站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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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月3日下达《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后,应当在9月7日后进行案件处理呈批和下达《处罚决定书》,而该局9月5日进行了案件处理呈批,9月6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第31第、32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有权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没有留足3日时间即进行案件处理呈批。《案件处理呈批》是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经当事人充分陈述和申辩或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的一道内部审核程序。另《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湖南规定对企业2万以上、含),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接到《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9月6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没有留足3日期限,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2、8月31日对朱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笔录,又给朱某下达询问通知书,通知其9月3日到执法大队接受询问,但又未制作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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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天烟花爆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
1、对企业处罚1500元,处罚倚轻。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因为无特种作业证上岗是一种较重的违法行为。 2、对企业处罚1500元,不需要安审委集体讨论,而该案启动了案审委集体讨论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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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永顺县点评古丈县的卷宗 |
1.《古丈县汪氏汽车修理厂经营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案》 |
1、对企业处罚依据法律条款适用不准确:对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事实表述为“.该店存放的乙炔28瓶、氩气3瓶、二氧化碳24瓶未张贴安全技术说明书...”,采用的处罚依据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未张贴安全技术说明书,不能说明企业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因此对企业的处罚应该表述为“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是“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 2、行政处罚证据材料欠扎实: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证据材料只有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检查图片资料,没有制做询问笔录,没有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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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丈县刘阳烟花鞭炮批发部采购和销售“三无”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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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书中有多处错字、多字、被询问人单位记录错误等情况:如“供货配送”写成“供贷配送”(多次出现)、古丈县刘阳烟花鞭炮批发部法定代表人庞明慧询问笔录上的工作单位写成古丈县创优商行经销店。 2、案件处理欠完整:该案件只对批发企业进行了处罚,在询问调查中零售经营者(古丈县创优商行经销店)明知采购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还是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没有一同进行立案查处。 3、两名被询问人询问笔录上的签名笔迹疑似为同一人书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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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古丈县点评吉首市的卷宗 |
1.《吉首市和湘道构筑石 料有限责任公司马颈坳隘口采石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
1.案件名称应是XX单位+违法行为+案 2.卷宗中违反法规表述只写到第二十一条应写到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依据 作出立即停止作业……,应该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提出问题是“边坡存在浮石、悬石……”,《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意见是:“左侧边坡浮石、悬石已排除”,表述存在问题,从字面看不能确定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成。 5.该案件是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处罚金额2-6万元范围,处罚上限超过5万元,应进行集体讨论,该案处罚听证告书下达后才进行集体讨论,程序错误。 6.该案处罚依据有《湘西自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际该基准中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同时新《安法》修订后,该基准已失效,与现在法律法规不一致。 7.该案《结案审批表》审批时间与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是同一天,罚款还未缴纳就已结案,2018年5月10日承办人填写“截止2018年6月1日,罚款已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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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湘西自治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专运线)隐患管理警示标志违法案》 |
1.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吕经营许可证不符合; 2.该案集体讨论记录在处罚、听证告知书下达之后; 3.《现场检查记录》有错别字和表述不够准确情况,现场检查记录时间与附件《吉首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表》不一致,相差一天。 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17年12月15日),在《现场检查记录》(2017年12月13日)之后两天才下达。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执》未盖章。 6.《处罚决定书》中“第3临时用电……”,问题已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且《整改复查意书》已明确复查意见整改完成,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整改隐患,才能给予处罚,所以不应对该问题实施罚款处罚。同时该“第3,临时用电……|表述有问题,“无考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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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吉首市点评花垣县的卷宗 |
1.《花垣县春城石化吉卫加油站未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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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盖章的执法文书均未采用盖章文书模板打印。 2.询问笔录存在问题:郭少锐询问笔录没有询问: (1)违法单位的详细地址以及违法单位的公司法人是谁; (2)缺少郭少锐身份证复印件; (3)郑国悦询问笔录没有体现公司地址。 3.案件中引用法律未具体到款(如: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4.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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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花垣县太丰矿山公司长登坡5采区“3. 28”违法生产案》 |
1.《询问笔录》存在问题:张家发的询问笔录没有询问: (1)违法 单位的详细地址以及违法单位的公司法人是谁; (2)缺少 张家发身份证复印件; (3)田忠发《询问笔录》没有体现公司地址以及违法单位的公司法人是谁,缺少田忠发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记录》和《立案审批表》里的法人姓名不一致。 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中引用法律依据有误(如:该案中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依据《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该案处罚依据条款出现了2条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十九条、第二十条),处罚依据应为《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十九条。 5.该案行政处罚款为人民币拾万元整,但在《行政集体讨论记录》中只是对立案进行讨论,未对较大数额处罚等相关内容进行集体讨论。 6.该案件中无法定代表人对该案的授权委托书; 7.《结案审批表》中执行情况一栏,该案截止4月28日,该企业已将第一期处罚缴至指定账户,至此,本案已办理完毕,建议结案。而该案分为三期缴纳,时间分别是2018年5月3日、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10日,所以,结案时间不应该是: 2018年4月28日,而应该是2019年1月10日之后,该案在罚款金额未足额交纳情况下,即结案,程序错误。 8. 该案件中无相关人员的身份复印件、无花垣县太丰矿山公司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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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花垣县点评泸溪县的卷宗 |
1.《湖南金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落实职业健康专项经费案》 |
1.案件名称不规范,该案件名称应具备时间、公司名称,违法内容等条款。 2.卷宗内没有检查方案。 3.《询问通知书》内“因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案”应当“未落实职业健康专项经费”,表述不准确。 4.《询问笔录》中只填写一人询问,没有第二人,但又有空白栏,最后一个问题没有回答,存在空白。询问笔录只有1份。 5.《询问通知书》通知对象与文书下达对象混在一起。 6.没有配相关违法事实,企业相关论证照等照片。 7.卷宗内多份指令书表述、标点符合使用欠规范,如《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问题列举,“行政处罚决定书”标题缺“行”字等,多处出现空白,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法人代表职务、邮政编码没有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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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泸溪县群祥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开展应急演练案》 |
1.案卷首页中标明立案日期为6月21日,而卷宗内现场检查记录,立案审批实际为6月22日。 2.案件名称存在与上一份卷宗同类问题。 3.询问笔录最后一个问题,被询问人没有回答,存在空白。 4.《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但文书中却没有“法”这个字,出现漏字情形。 另外引用处罚依据应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款,而不是第九十六条第六款。 5.《文书送达回执》中“受送达单位(个人)”未填写、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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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泸溪县点评凤凰县的卷宗 |
1.《凤凰县茶田铅锌选厂油麦湾尾矿库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放矿和筑坝作业违法案》 |
1.案由不准确。 2.非网上执法,与网上执法系统程序不符。 3.无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为手写,不规范。 4.3万元以上处罚,证据不足,需增加现场勘验笔录。 5.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处罚完毕后未见复查意见书,处罚完结后不能证明隐患消除。 6.送达回执送达人有1份文书只有1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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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违法》 |
1.无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询问笔录过于简单、证据链不充分。 3.审核意见只能建议,不能直接指定,审核人超越权限。 4.缺听证告知书。 5.案件名称不一致。 6.未见复查意见书,结案审批表执行情况内未见整改项,只有罚款到位就已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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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凤凰县点评保靖县的卷宗 |
1.《湖南省鑫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12.17”日用油箱爆炸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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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处罚结果存在严重违反规定。 2.与裁量权基准裁量分层级不相符。 3.缺少相关询问材料。(案件中只有对湖南鑫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懂事长的询问笔录;没有明确被询问人职责、履职情况;没有对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调查) 4.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分开。 5.文书送达没有收件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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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靖县浩源采石场擅自投入生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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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的定性。该案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究竟应该定性为非法建设,还是非法生产存在争议。 ①案由:“擅自投入生产类违法”存在错误。 ②处理结果:保靖局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存在问题。该案件属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建设或生产,应用《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或20号令。 2.缺少现场检查图片证据资料。 3.询问笔录中没有锁定是擅自非法建设或生产的事因。 4.该案件最终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缺少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5.未列出证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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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靖县点评龙山县的卷宗 |
1.《龙山县桶车乡大塘加油站未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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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面中“密级:秘密”,县级无定级权力。 2.《案卷(首页)》中“保存期限5年”,保存期限分为永久、10年、30年。 3.《延期(分期)缴纳批准书》中“延长至2018年12月10日”,而第二次缴款5000元是2018年12月17日即超期了。4、卷宗中少印了《备案确认》《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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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山县锅铲沟石材有限公司锅铲沟采石场现场作业类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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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检查记录》中企业名称不是全称。 2.《立案审批表》中案件名称不规范;承办人意见未表明。 3.笔录应补充挖掘机操作员和安全管理员的。 4.《案件核审意见书》中处罚依据不全;承办人意见填写不规范。 5.《案件处理呈报表》中承办人意见填写不规范。 6.未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 7.2份《文书送达回执》忘记录入收件人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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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州局点评经开区的卷宗 |
简易执法卷宗 |
1、案卷 归档不规范,未一案一卷; 2、执法程序存在缺项,无当事人申辩和陈述的书面证明材料; 3、主体不合法,未以被委托人名议进行执法; 4、引用法律条、款、项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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