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销假。
第三条 请假按照“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审批”的原则。请假类别分别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 事假。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患病住院需陪护或子女结婚、送子女上学等特殊情况可请事假。
(一)事假期限:短期事假为5天以内;中期事假为5至10天,长期事假为10天(含10天)以上。
(二)长期事假原则上仅限于因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进行陪护的,并提供县市、(州)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医生建议病人住院治疗天数以及请假人与病人的关系,若住院病人为长辈的要写明请假人的亲属数量而酌情给予假期。
(三)连续请事假5天(含5天)以上,纳入公休假计算。
(四)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的,按超出公休天数扣除有关奖项。
第五条 病假。因病经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请假治疗的,可请病假。
(一)干部职工因病需请假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开具的住院或病休证明,由本人书面申请,按照审批程序可以休病假。不能提供的,作事假处理。
(二)干部职工请病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按超出公休天数扣除有关奖项。
第六条 婚假。婚假假期为3天。如政策有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产假。生育一胎或生育二胎的,享受158天产假。男方陪护假为20天。如政策有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丧葬假。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一般为6天,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局领导酌情给予批准。
第九条 鼓励干部职工合理安排带薪年休假。2018年起,原则上不再发放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助。
(一)休假时间。原则上在8月份分两批轮休。8月份之外休假因由:
1、因工作特殊,不能在8月份或8月份不能休完的;
2、因探望父母、家人生病、妻子临产、子女升学临考或个人家庭重要事项,需8月份之外休假;
3、8月份之前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单位在每年年初及时制定年休假方案,建立考勤台账,定期通报休假进度,确保干部职工年休假权益。
(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一般不安排同时休假,确实有冲突,需指定相应人员负责某项工作,确保正常运转。
(四)年休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或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休的,须在次年6月份前休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含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
(七)工作人员在未休完当年年休假的情况下,确实需要在工作日处理私事的,优先休完年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条 严格执行请假审批制度。
(一)干部职工请假半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科级(含科级)负责人请假半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职工请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在3天(含3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由局长审批。局长请假,按有关规定报州委、州政府领导同意。
请假先填写请销假审批单,按审批权限报领导批准后,交局人事科备案,方可休假。因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注:请假半天的,可不填写请销假审批单,按权限口头报批即可)
第十一条 销假应在假期结束后上班第一天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局人事(财务)科作书面销假登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按规定请假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归的;
(三)假期结束未办理销假手续的。
第十三条 旷工l天(含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评教育;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10天(含10天)以上,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绩效及其他奖励。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15天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