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湘西自治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5 字体大小:

湘西自治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试行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20204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组织机构

2.4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体系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4预警响应行动

3.5信息报告和通报

4. 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发布

4.4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2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应急基础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对机制,科学、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对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志愿者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1 组织机构

州人民政府成立湘西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任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委宣传部、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州商务局、州地震局、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州市场监管局、州水文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文化旅游广电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和体育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气象局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湘西支队、武警湘西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吉首军分区、国网湘西供电公司、州无线电管理处405队、省245队、电信湘西分公司、移动湘西分公司、联通吉首分公司吉首火车站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州指挥部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由州应急管理局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工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州指挥部

  统一指挥、部署全州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2.2.2  州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州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协助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地区、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较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州指挥部成员单位

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全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全州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救助,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方案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州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防灾避灾知识普及教育,及时正确引导新闻舆论。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管理重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组织协调灾区工业企业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州公安局 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民政局 协同做好地质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

财政局 筹措、监督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危除险和应急救援等补助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气、供水设施,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区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和应急抢险工作。

州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负责指导、组织、监督、协助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工作。

州商务局 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州地震局 负责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灾区动物疫病检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协助州农业农村局开展灾区动物疫病防控,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指导畜牧水产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确保灾区饮食用药安全。

州水文局负责收集州内雨情、水情监测实时数据,监测州内主要河流的水情动态,提供山洪灾害防治项目中,已与州水文局签订委托运维合同(协议)的监测站点的水温信息。

州交通运输局 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州水利局 负责水情监测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抢修受被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州文广电局 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

州卫生健康委 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开展伤员救治,做好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州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作出暂时停课(含以学生为主的军训、培训等)和复课的决定;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按目录收储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物资,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调运。

气象局 对灾区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警预报,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和相应的气象风险预警产品。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的运输。

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湘西支队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干线安全、畅通

武警湘西支队协助公安机关控制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抢修公共基础设施。

州消防救援支队 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协助有关部门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吉首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维稳、管制、保卫等其他应急相关工作。

国网湘西供电公司 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电力设施。

州无线电管理处 负责调配地质灾害救援无线电通讯频率,协调排除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救援无线电通讯畅通。

405队、省245负责提供技术支撑,核实险情灾情、灾害规模和类型、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分析险情灾情变化情况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为应急工作提供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

电信湘西分公司、移动湘西分公司、联通吉首分公司负责组织恢复遭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为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通讯设备、技术支持。

吉首火车站 负责所辖铁路及设施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设施等受灾情况。

2.3现场组织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重大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未成立前,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省指挥部成立后,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由州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对应层级的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现场指挥成员。地质灾害跨行政区域的,由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本级和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信息报告、对外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引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和统一发布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2)调查监测组: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医疗卫生组:组织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及安置点灾民。开展心理疏导、食品和饮用水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

5)社会治安组: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6)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修复应急运输通道,保障救援人员食宿。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2.4专家组

州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治理以及气象、水文、舆情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州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在州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培训、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形成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立与应急、气象、水利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监测到点、责任到人。

3.2.2组织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地段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范;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3 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给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2.4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完善以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责任体系;教育、工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国资、电力、铁路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地灾的原则以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排危除险、应急处置、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工作;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各地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3.2.5 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村级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落实防灾措施。

3.2.6 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于每年汛前或汛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一次地质灾害综合性应急演练;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完善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质灾害预警分为级(风险很大)、级(风险大)、级(风险较大)、级(风险较小)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依据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科学确定预警级别,依法共同向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4 预警响应行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基层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根据预警等级,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应急监测、停止作业、避险动员、人员撤离和灾害救助准备等相应工作并及时反馈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3.5 信息报告和通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个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统计报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3.5.1  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速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同时越级速报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速报州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制度要求执行。

3.5.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险情威胁需要避险转移的人数,潜在的经济损失等。

3.5.3  信息通报 

 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级)、大型(级)、中型(级)、小型(级)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大型地质灾害(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中型地质灾害(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小型地质灾害(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对应分为级、级、级、级四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层级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对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响应级别可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4.2.1 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信息,及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撤离路线,安排专人加强巡查排查,必要时应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接报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和单位,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分析研判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划定地质灾害警戒区和危险区,安排专人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提出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建议对策,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

4.2.2 应急处置

1)特大型(级)地质灾害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州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州指挥部指挥长立即电话报告州长和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和请求省派出工作组等有关建议。在省工作组的指导和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指挥部部署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做好现场救援相关工作险情灾情由现场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等部门牵头应对。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现场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监测预警、趋势研判、转移安置、排危除险等有关工作。发生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调用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电力、通讯、供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在专家指导下,有序实施救援工作。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大型(级)地质灾害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州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州指挥部指挥长立即电话报告州长和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和请求省派出工作组等有关建议,经省指挥长同意后宣布启动级应急响应。参照级应急响应相关要求,在省工作组的指导和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部署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州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3)中型(级)地质灾害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州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州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电话报告指挥长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长宣布启动级应急响应。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照级应急响应的有关要求,由州指挥部部署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州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小型(级)地质灾害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参照级应急响应的有关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州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跨行政区域的,涉灾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险情、灾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立即启动对应层级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在州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导协调下,切实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4.3 信息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4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治理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处置应对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群测群防、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组织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州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3 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州、县市(区)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地质灾害防范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解释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又称地质灾害紧急预案,是对各种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抢险、救援、转移等紧急防治的方案。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级)、大型(级)地质灾害和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省指挥部应对的中型(级)地质灾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预案的评估,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更新本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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