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石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曝光】石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7 字体大小:

近日,湘西州花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石某某危险作业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石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危险物品扣押机关已予以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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