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1 字体大小:

    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201910

  


  

附件1

  

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应急管理局申请项目建设安全条件审查

四、禁止性要求

五、申请材料目录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2、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具体办理流程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七、申请表格索取

可到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索取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下载

八、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提供

由窗口提供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查阅

九、咨询、申请及受理办结

地点: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

地址: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21(1路公交车到州行政中心州博物馆站下)

电话:0743-8227161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十一、决定机构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十五、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或物流快递

十六、监督投诉

电话: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0743-8569189(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8222165(州政务服务中心)

十七、行政复议及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依法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流程图



  

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年生产规模6万吨(不含)以下的金属矿山、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不含)以下的非金属矿山、五等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

年生产规模6万吨(不含)以下的金属矿山、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不含)以下的非金属矿山、五等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条件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禁止性要求

五、申请材料目录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具体办理流程见《年生产规模6万吨(不含)以下的金属矿山、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不含)以下的非金属矿山、五等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

七、申请表格索取

可到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索取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下载

八、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提供

由窗口提供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查阅

九、咨询、申请及受理办结

地点: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

地址: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21(1路公交车到州行政中心州博物馆站下)

电话:0743-8227161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十一、决定机构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十五、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或物流快递

十六、监督投诉

电话: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0743-8569189(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8222165(州政务服务中心)

十七、行政复议及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依法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流程图

  

  

  

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设施设计审查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设施设计审查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3、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四、禁止性要求

五、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审查申请表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具体办理流程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设施设计审查》

七、申请表格索取

可到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索取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下载

八、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提供

由窗口提供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查阅

九、咨询、申请及受理办结

地点: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

地址: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21(1路公交车到州行政中心州博物馆站下)

电话:0743-8227161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十一、决定机构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设施设计意见审查书

十五、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或物流快递

十六、监督投诉

电话: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0743-8569189(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8222165(州政务服务中心)

十七、行政复议及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依法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流程图

  

  

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 )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AQ4101 )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 )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 AQ4102 )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禁止性要求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8、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制件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具体办理流程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七、申请表格索取

可到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索取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下载

八、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提供

由窗口提供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查阅

九、咨询、申请及受理办结

地点: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

地址: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21(1路公交车到州行政中心州博物馆站下)

电话:0743-8227161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十一、决定机构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或物流快递

十六、监督投诉

电话: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0743-8569189(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8222165(州政务服务中心)

十七、行政复议及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依法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流程图

  


  

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条件

一、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二、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三、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五、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六、 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七、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九、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十一、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十二、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四、禁止性要求

五、申请材料目录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申请书(新发、延期、变更)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2、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具体办理流程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七、申请表格索取

可到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索取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下载

八、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提供

由窗口提供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查阅

九、咨询、申请及受理办结

地点: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

地址: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21(1路公交车到州行政中心州博物馆站下)

电话:0743-8227161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十一、决定机构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或物流快递

十六、监督投诉

电话: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0743-8569189(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8222165(州政务服务中心)

十七、行政复议及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依法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流程图



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条件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三、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四、禁止性要求

五、申请材料目录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书(新发、延期、变更)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安全评价报告

8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具体办理流程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七、申请表格索取

可到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索取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下载

八、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提供

由窗口提供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查阅

九、咨询、申请及受理办结

地点: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

地址: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21(1路公交车到州行政中心州博物馆站下)

电话:0743-8227161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十一、决定机构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十五、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或物流快递

十六、监督投诉

电话: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0743-8569189(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8222165(州政务服务中心)

十七、行政复议及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依法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流程图

一、适用范围

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最小避让距离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 (二)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四、禁止性要求

五、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具体办理流程见《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七、申请表格索取

可到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索取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下载

八、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提供

由窗口提供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查阅

九、咨询、申请及受理办结

地点: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

地址: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21(1路公交车到州行政中心州博物馆站下)

电话:0743-8227161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十一、决定机构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十五、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或物流快递

十六、监督投诉

电话: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0743-8569189(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8222165(州政务服务中心)

十七、行政复议及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依法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流程图



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

二、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条件

首次申请
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
、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学历;
4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换证复审
1
、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2
、在持证期间内有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4
、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四、禁止性要求

五、申请材料目录

首次申请
1
、到培训机构参加报名、培训并考试;
2
、身份证复印件4份;
3
、户口复印件2份;
4
、一寸照片8张;
5
、建档立卡户证明
6
、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
7
、劳保证明须到本县打证明;
8
、银行卡复印件(邮政、信合、工行)。

换证复审
1
、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1份;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原件,复印件(2份);
3
、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张;
4
、县级以上具备出具体检报告的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健康证明原件1份。

补办证
1
、补办遗失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身份证复印件;
4
2张照片。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具体办理流程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流程图

七、申请表格索取

可到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索取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下载

八、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提供

由窗口提供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查阅

九、咨询、申请及受理办结

地点: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

地址: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21(1路公交车到州行政中心州博物馆站下)

电话:0743-8227161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十一、决定机构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十五、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或物流快递

十六、监督投诉

电话: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0743-8569189(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8222165(州政务服务中心)

十七、行政复议及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依法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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