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全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评结果的通报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全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评结果的通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属各科室和二级机构:
根据《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州应急发〔2021〕5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第一季度全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考评结果通报如下:
一、综合考评结果
第一名:吉首市,综合考评总得分87.7分。
第二名:泸溪县,综合考评总得分84.6分。
第三名:古丈县,综合考评总得分83.7分。
第四名:龙山县,综合考评总得分81.6分。
第五名:花垣县,综合考评总得分80.9分。
第六名:保靖县,综合考评总得分78.5分。
第七名:永顺县,综合考评总得分77.5分。
第八名:凤凰县,综合考评总得分74.5分。
二、行政处罚指标完成情况
(一)立案数方面。全州应急管理系统立案76起,其中吉首市立案数14起,泸溪县立案数13起,超额完成每季度至少办理12起以上一般执法程序处罚案件数。
(二)重大处罚案件数方面。全州应急管理系统重大处罚案件共17件,其中重大处罚案件最多的是泸溪县7起,最少的是保靖县0起。仅泸溪县超额完成每季度至少办理6起以上重大处罚案件数。
(三)处罚金额数方面。全州应急管理系统罚款金额共1004880元,其中处罚金额最高的是花垣县316000元,处罚金额最低的是凤凰县4300元。
(四)州本级和高新区执法情况方面。州局机关立案数8起、重大处罚案件0次、罚款金额35000元;湘西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17次、下达责令限期整改6次、查处问题数13次。涉及到州本级第一季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的企业都已按时完成。
(五)直管行业执法情况方面。烟花爆竹:立案数20起,罚款金额61075元。非煤矿山:立案数17起,罚款金额495695元。危险化学品:立案数16起,罚款金额84880元。工贸行业:立案数13起,罚款金额14670元。
二、存在问题
(一)执法管理方面。从执法情况综合报表看,综合执法水平不高。一是执法数量完成情况。其中,仅有泸溪县的执法数量完成情况加0.4分,超额完成1起立案数和1起重大处罚案件数。其余县市单位均没有按时完成执法数量的要求。二是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各县市应急管理局报送至州局备案及其缓慢。三是典型案例报送情况。第一季度我州分别有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和龙山县积极参与省厅组织的典型案例评选。八县市按时完成每两个月通过“互联网+执法”系统报送至应急部1起典型案例的要求,但所选报案例不够典型,大多以教育培训类为主。四是行刑衔接情况。我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尚还未有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例。
(二)执法质量方面。
1、办理案件重要性不明显。执法的目的是为了防范事故发生,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但从抽查的16个案卷看,大多以二、三档的为主,只有2个案件属一档案件,执法与防范事故发生的关联性不强。
2、使用法律不完整。合水镇小李烟花爆竹专卖店非法销售案、永顺县宋众科采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案都在处罚决定中只有罚款的处罚,没有适用法律法规同一罚则的其它处罚规定,如无“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等。
3、适用法律不准确。一是对因安全隐患不能消除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错误适用法律规定,应引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是适用法律错误。泸溪县鸿发氧气乙炔销售站非法储存案、永顺县同康民族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案都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三是引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到条款项目。花垣县的两个案子引用的法律没有具体到法律条款。
4、证据的证明性不强。一是证据资料未上传或是上传证照没有经行政相对人签名、捺手印确认或未注明与原件无异内容、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吉首金棒棒食品有限公司未在化粪池(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等6个案件均存在此问题。二是违法事实认定证据不足。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要对作业行为是否属于特种作业范围进行认定、行为人在无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是否正在作业进行认定。如:特种作业人员是哪类特种作业,从事什么作业岗位,叫什么名字,正在从事那种特种作业等违法事实进行详细陈述。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高质量选送典型案例。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围绕《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以及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高质量办理一批精品案件。同时,按应急部每两月报送一起典型案件的要求,及时、高质量报送。
(二)高水准推动行刑衔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州应急发〔2021〕10号),主动和当地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衔接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执法中若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线索,应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活动,严防“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
(三)高标准开展计划执法。执法计划是各级应急部门根据各地安全生产实际,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制定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目的是确保应急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完成好计划执法已成为应急部门尽职履职的重要抓手,特别是省厅今年还将执法计划是否按期完成作为执法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按照分类分级的要求,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落实对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执法检查全覆盖,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果,确保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100%完成。
(四)高站位强化服务意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执法中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既做到严格规范执法,又不断转变执法方式。强化服务意识,以协助企业解决问题为抓手,以服务企业需求为导向,持续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承担起“谁执法谁普法”的政治责任,坚决克服以罚代管,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式执法,为湘西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附件:1.2021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执法情况考核得分排名表
2.2021年第一季度行政执法工作考评系统各县市区原始数据统计表
3.2021年第一季度行政执法质量抽查考评情况表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1日
附件1
2021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执法情况考核得分排名表
行政 区域 |
立案数 (15分) |
重大处罚案件数 (10分) |
处罚金额数 (15分) |
执法质量 (60分) |
执法数量完成 (加、扣分项) |
执法计划完成 (扣分项) |
典型案例报送(加分项) |
行刑衔接(加分项) |
执法效果 (扣分项) |
总分 |
排名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
吉首市 |
15 |
8.4 |
14.4 |
50.5 |
-0.6 |
0 |
0 |
0 |
0 |
87.7 |
1 |
泸溪县 |
14.4 |
10 |
13.8 |
45 |
+0.4 |
0 |
+1 |
0 |
0 |
84.6 |
2 |
古丈县 |
13.2 |
9.2 |
12 |
49.5 |
-1.2 |
0 |
+1 |
0 |
0 |
83.7 |
3 |
龙山县 |
12.6 |
9.2 |
12.6 |
48 |
-1.8 |
0 |
+1 |
0 |
0 |
81.6 |
4 |
花垣县 |
10.8 |
8.4 |
15 |
49.5 |
-2.8 |
0 |
0 |
0 |
0 |
80.9 |
5 |
保靖县 |
13.8 |
7.2 |
11.4 |
47.5 |
-1.4 |
0 |
0 |
0 |
0 |
78.5 |
6 |
永顺县 |
12 |
9.6 |
13.2 |
44.5 |
-1.8 |
0 |
0 |
0 |
0 |
77.5 |
7 |
凤凰县 |
11.4 |
8.4 |
10.8 |
45.5 |
-2.6 |
0 |
+1 |
0 |
0 |
74.5 |
8 |
附件2
执法情况综合报表
行政 区域 |
现场检查记录 |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整改复查意见书 |
立案审批表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行政(当场)处罚 |
行政(当场)处罚 |
处罚 |
罚款 |
罚款 |
暂扣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数 |
吊销 |
查出 |
本局机关 |
27 |
2 |
25 |
7 |
8 |
4 |
0 |
0 |
0 |
0 |
4 |
35000 |
0 |
0 |
0 |
157 |
吉首市 |
202 |
17 |
88 |
78 |
14 |
14 |
1 |
61 |
50 |
0 |
127 |
245270 |
0 |
0 |
0 |
139 |
泸溪县 |
95 |
9 |
18 |
27 |
13 |
13 |
0 |
2 |
4 |
0 |
19 |
183200 |
0 |
2 |
2 |
60 |
凤凰县 |
140 |
17 |
67 |
83 |
4 |
4 |
0 |
2 |
0 |
0 |
5 |
4300 |
0 |
1 |
0 |
106 |
古丈县 |
91 |
1 |
26 |
26 |
10 |
5 |
0 |
1 |
0 |
0 |
6 |
36220 |
0 |
2 |
0 |
40 |
花垣县 |
187 |
2 |
115 |
113 |
3 |
3 |
1 |
0 |
0 |
0 |
4 |
316000 |
0 |
0 |
0 |
136 |
保靖县 |
435 |
48 |
98 |
151 |
11 |
10 |
0 |
50 |
8 |
0 |
63 |
22130 |
0 |
0 |
0 |
151 |
永顺县 |
257 |
17 |
21 |
49 |
6 |
5 |
0 |
28 |
0 |
0 |
33 |
118450 |
0 |
2 |
0 |
54 |
龙山县 |
463 |
29 |
106 |
134 |
7 |
5 |
0 |
30 |
30 |
0 |
54 |
44310 |
0 |
2 |
0 |
186 |
湘西高新区 |
17 |
0 |
6 |
9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3 |
总计 |
1914 |
142 |
570 |
677 |
76 |
63 |
2 |
174 |
92 |
0 |
315 |
1004880.0 |
0 |
9 |
2 |
1042 |
附件3
各县市第一季度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质量抽查考评情况表
序号 |
市 县 |
案件名称 |
存 在 问 题 |
平均扣分 |
1
|
吉首市 |
吉首金棒棒食品有限公司未在化粪池(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9分) (一)事实和证据 1.提供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证据、证据材料,未经行政相对人签名、捺指印确认。(-3分) (二)法律适用 1.本案引用罚则“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正确,本条只有一款没有第二款,正确表述应当为“第九十六条第(一)项”。(-3分) (三)执法程序 1.《责令限期整改意见书》要求于1月4日前整改完毕,案卷中未见《整改复查意见书》和《结案审批表》对该问题是否整改完毕的说明。(-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1分) (一)文书制作规范性 1.本案要求企业相关人员2020年12月18日接受询问调查,但在2020年12月23日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且未说明相关事由。(-1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2分) 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二档。 本案合计扣12分。 |
9.5 |
湘西自治州景宏化验仪器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案 |
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3分) 1.没有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的具体违法事实进行陈述,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使用范围情况、是否专户核算情况、安全费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等。导致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整改此问题。(-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2分) (一)文书制作规范性 1.文书制作不符合《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说明规定。结案日期为2020年11月2日,归档日期为2021年1月19日。(-1分) 2.结案审批表中没有对企业是否履行处罚决定予以陈述,即企业是否停产停业整顿应进行陈述说明。(-1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2分) 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二档。 本案合计扣7分。 | |||
2
|
泸溪县 |
泸溪县鸿发氧气乙炔销售站非法储存案 |
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9分) (一)事实和证据 1.《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款有误,应为《安全生产法》第62条第一款第(三)项。(-3分) 2.违法事实为“氧气乙炔未储存在指定专用仓库”,而适用法律为《安全生产法》第39条,适用法律错误。正确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3分) 3.处罚决定篡改法律规定,应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2分) (一)文书制作规范性。 1.案件名称有误。泸溪县鸿发氧气乙炔销售站非非储存案。(-1分) 2.未上传被询问人罗接清的身份证复印件。(-1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2分) 1.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二档。 本案合计扣13分。 |
15
|
合水镇小李烟花爆竹专卖店非法销售案 |
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15分) (一)主体资格 1.没有被处罚主体《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证据证明被处罚主体适格。(-3分) (二)事实和证据 1.无询问笔录的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3分) 2.没有对是否有违法所得进行认定。(-3分) (三)执法程序 1.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未说明清楚是否已移交公安机关销毁。(-3分) (四)适用法律 1.适用法律不完整。应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XX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XX元。(-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0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2分) 1.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二档。 本案合计扣17分。 | |||
3 |
凤凰县 |
凤凰县博创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18分) (一)主体资格 1.没有被处罚主体《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被处罚主体适格。(-3分) (二)事实和证据 1.现场检查记录没有对1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正在作业的违法事实进行详细陈述,如:特种作业人员是那类特种作业,从事什么作业岗位,叫什么名字,正在从事什么特种作业等。(-3分) 2.无询问笔录证明1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正在作业,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3分) 3.案卷中无当事人缴纳罚款的相关凭证。(-3分) (三)执法程序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应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立即停止作业,而不是责令其限期整改。(-3分) 2.责令限期整改时间为3月13日,无整改复查就于2月26日结案。(-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1分) 1.立案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应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第X条第X款,建议立案调查”,而不是提出具体处罚意见。(-1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4分) 1.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三档。 本案合计扣23分。 |
14.5
|
凤凰县阿拉营黄丝桥滕群烟花零售店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小金鱼摔炮)案 |
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3分) 执法程序 1.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要移交公安机关销毁,此案中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是否移交公安部门销毁没有进行交代。(-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1分) 法律制作规范性 1.文书制作不符合《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说明规定。《现场检查方案》无检查方式的说明。(-1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2分) 1.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二档。 本案合计扣6分。 | |||
4 |
古丈县 |
湘西州恒源锰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未按设计方案排放锰渣案 |
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6分) (一)事实和证据 1.对企业尾矿排放设计方案的关键证据未进行提取收集。(-3分) 2、证据照片无拍摄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拍摄时间、地点、内容等。(-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0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2分) 1.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二档。 本案合计扣8分。 |
10.5 |
湘西自治州恒源锰业有限公司(白溪关电解锰厂)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9分) (一)事实和证据 1.本案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未经行政相对人签名、捺指印确认,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3分) (二)适用法律 1.适用法律不完整。处罚决定中无“责令企业限期改正”。(-3分) 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应为《安全生产法》第62条第一款第(三)项。(-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0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4分) 1.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三档。 本案合计扣13分。 | |||
5
5 |
花垣县
花垣县
|
花垣县嵘安烟花爆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案 |
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6分) (一)事实和证据 1.本案对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货值估价金额的认定只采信当事人的估价,证据材料不扎实。涉案产品的货值应当提取企业进货凭证单据上的实际价格。(-3分) (二)适用法律 1.《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决定书》中违则引用的法律,没有到具体法律条款。(-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1分) (一)文书制作规范性 1.本案对涉案烟花爆竹产品“钛花雷25x410件、至尊鞭炮28x5 10件、永红烟花96发2件”表述不规范,应当按照产品“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的模式,详实准确注明产品相关信息。(-1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2分) 1.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二档。 本案合计扣9分。 |
10.5 |
湘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案 |
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9分) (一)主体资格 1.被处罚主体不是违法行为当事人。本案处罚的当事人为湘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李梅14采区)铅锌矿错误,应当为湘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3分) (二)事实和证据 1.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楚。本案认定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虽未下文明确,但在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杨某进行询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怎么落实的?”杨某回答“目前采区的安全管理机构是一个主要负责人,一个现场管理负责人,一个安全负责人,一个机电负责人,四个安全员”,因此,本案认定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证据不充分。(-3分) (三)适用法律 1.《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决定书》中违则引用的法律为“《安全生产法》第21条”不具体,应当为《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误,应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3分) (一)文书制作规范性 1.本案《现场检查记录》显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严德忠,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邓吉林。(-1分) 2.本案《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涉及的具体时间信息未填写完整。(-1分) 3.文书送达回执送达人仅石清平一人。(-1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0分) 1.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一档。 本案合计扣12分。 | |||
6 |
保靖县 |
野竹坪加油站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
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9分) (一)事实和证据 1.询问笔录上未体现田宏果和秦家江是否持证上岗,如未获得安全合格证上岗,将构成另一种违法行为。(-3分) (二)适用法律 1.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未到具体条款。立案审批表承办人意见一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实则是第三十八条第一款。(-3分) 2.未引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询问笔录中未体现企业的规模人数,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如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的罚款。(-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3分) (一)法律文书完整性 1.询问地点在保靖县应急局未下达询问通知书。(-1分) 2.未下达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1分) 3.只有秦家江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回执,没得田宏果的送达回执。(-1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4分) 1.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三档。 本案合计扣16分。 |
12.5 |
保靖县比耳加油站有限公司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3分) (一)适用法律 1.案卷未体现适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2分) (一)法律文书完整性 1.询问地点在保靖县应急局未下达询问通知书。(-1分) 2.未下达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1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4分) 1.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三档。 本案合计扣9分。 | |||
7 |
永顺县 |
永顺县同康民族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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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15分) (一)事实和证据 1.提供的证据没有经行政相对人签名、捺手印确认或者未注明与原件无异内容、加盖出具单位公章。(-3分) 2.案件中没有证据确认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分) (二)适用法律 1.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错误。违法事实是生产车间安全通道堵塞,执法部门做出了限期消除隐患的指令,当事人拒不执行。违则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罚则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3分) 2、适用法律不完整,没有对当事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3分) 3.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自由裁量权有误。(-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3分) (一)法律文书完整性 1.询问地点在永顺县应急局未下达询问通知书。(-1分) (二)文书制作规范性 1.包琦询问笔录中年龄显示37岁和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1994年的年龄不一致。(-1分) 2.彭明桩询问笔录中年龄显示31岁和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1983年的年龄不一致。(-1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2分) 1.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二档。 本案合计扣20分。 |
15.5 |
永顺县宋众科采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类违法案 |
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9分) (一)事实和证据 1、案卷没有企业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3分) (二)法律适用 1.适用法律不完整,处罚决定只有罚款的处罚,应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XX万元的罚款。(-3分) 2. 因没有确认企业违法所得,导致自由裁量权有误。(-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2分) (一)文书制作规范性 1.《询问笔录》中不得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评判。(-1分) 2.《询问笔录》未见被询问人对该笔录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情况记录属实”字样。(-1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0分) 1.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一档。 本案合计扣1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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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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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石森源塑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电气盒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
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12分) (一)事实和证据 1.对未在生产车间电气盒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定性不准确。(-3分) (二)适用法律 1.因本案对未在生产车间电气盒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定性不准确。导致给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3分) 2.《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的法律,没有到具体法律条款。(-3分) (三)执法程序 1.本案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但未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2分) 1.本案文书中法定代表人填写鲁勇,而企业实际法定代表人为鲁成坤。(-1分) 2.《询问笔录》中不得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评判。(-1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4分) 1.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三档。 本案合计扣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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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能文石材有限公司能文采石场采用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案 |
一、基本标准问题:(本项扣3分) (一)事实和证据 1.缺乏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准确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勘验笔录》属于独立证据,需要对现场+910m安全平台宽度不足3m(设计为6m),且右侧呈斜面未贯通,+895m安全平台已毁进行现场勘验。(-3分) 二、一般标准问题:(本项扣1分) (一)文书制作规范性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执仅田寅生一人。(-1分) 三、案件重要性问题:(本项扣2分) 1.此项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评判,该案件为第二档。 本案合计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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