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关于2020年9-10月份全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评结果的通报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关于2020年9-10月份全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评结果的通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6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湘西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评方案(修订)>的通知》(州应急发〔202024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9-10月全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考评结果通报如下:

一、综合考评结果

第一名:古丈县,综合考评总得分89.8分。

第二名:泸溪县,综合考评总得分87.8分。

第三名:吉首市,综合考评总得分85.4分。

第四名:龙山县,综合考评总得分82.9分。

第五名:永顺县,综合考评总得分82.2分。

第六名:凤凰县,综合考评总得分80.7分。

第七名:花垣县,综合考评总得分77.7分。

第八名:保靖县,综合考评总得分76.1分。

二、行政执法考评指标完成情况

(一)现场检查执法方面全州应急系统现场检查记录共2341份,其中整改复查958次,占比40.9 %,。人均现场检查次数最多的前三名分别是保靖县 、花垣县 、吉首市,人均现场检查记录分别为 95.15次;人均现场检查次数最少的后三名分别是泸溪县、古丈县、凤凰县,人均现场检查记录分别为4.241.7次。现场检查记录数环比(7-8月份2395次,)减少2.2 %,整改复查记录数环比(7.-8月份960次),减少0.2%

(二)立案数:。全州应急系统立案94起,其中泸溪县24起次、,吉首市、古丈县和龙山县分别12次起,完成了每月至少办理6起以上一般执法程序处罚案件。立案数环比(7-8月份94次起)无变化。

(三)简易程序方面。:。全州应急系统简易程序执法记录294起。,环比(7-8月份322起)减少8.6%

(四)处罚金额方面。:。全州应急系统罚款金额共1821485.0元,处罚金额最高的是古丈县471500元,处罚金额最低的是花垣县23050元。处罚金额数环比(7-8月份1086280.0元)增长67.6%

(五)重大处罚案件方面。:。全州应急管理系统重大处罚案件共32件,其中重大处罚案件最多的是泸溪县11起件,最少的是凤凰县1起件。,环比(7-8月份41件)减少21.9%

(六)州本级和经开区执法情况方面。州局机关现场检查记录数5次、立案数2起次、罚款金额24000元、简易程序0次、重大处罚案件0件次;湘西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完成现场检查记录数12次、立案数0次起、罚款金额0元、简易程序0次、重大处罚案件0件次。

(七)直管行业执法情况方面。:。烟花爆竹:现场检查1376次,立案数24起,处罚金额20365.00元。非煤矿山:现场检查321次,立案数28起,罚款金额909615.00元。危险化学品:现场检查281次,立案数16起,罚款金额96145.00元。工贸行业:现场检查238次,立案数17起,罚款金额46260.00元。

三、存在问题

(一)重数量轻质量。考评结果显示,各县市区高度重视执法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执法数量,但执法质量方面抓的得较少或方法不多,执法质量不高。全州执法案卷质量平均得分42.9分,(较7.-8月份执法质量平均得分46.5分)呈现下降趋势,个别县市没有对执法案卷进行质量把关,就草率结案归档,导致办案质量不高,个别案卷办理的根本就甚至是错案,这一问题亟须解决。

(二)执法质量亟需提升方面问题较多。一是违法事实不清,达不到立案条件进行立案查处;。二是对自由裁量权基准未进行充分阐明,全州各县市均对自由裁量权有扣分,但没有阐明扣分理由;。三是使用法律法规不当,引用错误,违责罚则适用不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之前未按照程序进行法制审查。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强化考评结果运用,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各县市区全年总体排名情况,将按照年初出台的执法考评方案》中考评实施奖惩进行。对每次考评排名前12位的,分别在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总分中加10.5分;每次考评排名倒数后12位的,分别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总分中扣10.5分。对县市报送的典型案例被省厅评选为全省典型案例的,给该县市在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总分中加1分。对执法工作考评排名靠前的,适当倾斜执法工作经费,排名靠后的,予以缩减。

(二)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做好最后冲刺工作。县市区应要认清当前形势,进一步加强督导,压实责任,进一步加强提升执法办案水平。要,把《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版)》(2020版)纳入执法学习的重点内容之一,多与兄弟县市进行交流探讨,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针对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单位要强化措施加强解决,集中逐一的解决存在问题,防止错误问题反复出现,确保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严防安全事故。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是应急部门的核心重点工作,我们要将此项工作与“强执法防事故”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做好直管行业领域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倒逼落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年底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努力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减少一般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的目标。


附件:1.20209-10月份安全生产执法情况考核得分排名表

2.20209-10月份行政执法工作考评系统各县市区原始数据统计表

3.20209-10月份行政执法质量抽查考评情况表

4.执法考评实施奖惩加减分汇总情况



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20201126

附件1

20209-10月份安全生产执法情况考核得分排名表

行政

区域

人均现场检查记录数

4分)

立案数

8分)

人均简易程序罚款案件数(4分)

处罚金额数(8分)

重大处罚案件数 (8分)

执法计划完成数

8分)

执法质量

55分)

执法效果

5分)

总分

排名

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古丈县

3.4

7.8

3.5

8

7.1

7

48

5

89.8

1

泸溪县

3.5

8

3.6

7.7

8

8

44

5

87.8

2

吉首市

3.8

7.8

4

7.1

7.7

8

42

5

85.4

3

龙山县

3.6

7.8

3.8

6.2

6.5

6

44

5

82.9

4

永顺县

3.7

7.2

3.7

6.5

7.1

5.5

43.5

5

82.2

5

凤凰县

3.3

6.8

3.3

5.9

5.9

4.5

46

5

80.7

6

花垣县

3.9

7.2

3.4

6.8

7.4

6.5

38.5

4

77.7

7

保靖县

4

6.8

3.9

7.4

6.5

5

37.5

5

76.1

8

附件2

20209-10月份行政执法工作考评系统各县市区原始数据统计表

附件3

县市9-10月份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质量抽查考评情况表

行政区域

现场检查记录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立案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处罚

次数

罚款

次数

罚款

金额

暂扣

证照数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数

吊销

证照数

查出

问题数

本局机关

5

0

4

64

2

3

0

0

0

3

3

24000

0

0

0

39

吉首市

142

9

58

76

12

10

1

29

28

68

68

223330

0

5

0

90

泸溪县

165

24

30

51

24

24

0

18

2

44

44

430900

0

2

3

96

凤凰县

100

5

47

55

7

7

0

0

1

8

8

23050

0

1

0

62

古丈县

151

2

21

18

12

10

2

5

0

17

17

471500

0

1

0

26

花垣县

371

4

218

226

9

5

2

0

3

10

10

173950

0

2

0

248

保靖县

599

82

106

195

7

7

0

46

14

67

50

413110

0

0

1

198

永顺县

409

19

62

78

9

9

0

74

0

83

83

32300

0

3

0

135

龙山县

387

29

146

185

12

4

1

50

24

79

71

29345

0

1

0

203

吉凤经济开发区

12

1

7

1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4

总计

2341

175

699

958

94

79

6

222

72

379

354

1821485.0

0

15

4

1111

  1. 调查取证。《询问笔录》中未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未对申请回避的情况进行记录。(-1

  • 审核决定。一般程序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1

  • 二、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5分)

    1.违法事实认定不具体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是否还涉及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关联行为未进行调查取证说明情况。-2分)

    2.适用裁量权。因对企业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行为未调查清楚,导致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当。-3分)

    三、执法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3分)

    1.文书完整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应急局进行询问调查,但未下达《询问通知书》。-1分)未见上传缴纳罚款相关凭证。-1分)

    2.文书制作规范性。①企业《营业执照》未注明与原件无异内容,没有加盖出具单位印章(自然人签名或捺指印确认)。-1分)

    本案合计扣10分。

    1.《询问笔录》未体现有告知当事人有核对询问内容的权利。-1分)

    2.《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01023日下达,未给当事人留足3日的时间,1023日当天就制作了《案件处理呈批表》在当事人意见栏中填写“无”。-1分)

    二、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2分)

    1.未见矿长覃辉从事其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或任职文件复印件。-2分)

    三、执法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2分)

    1文书制作规范性。未见《询问通知书》。-1分)《现场检查记录》中,填写的检查场所为矿山,未填写具体检查场所。-1分)

    本案合计扣6分。

    1.调查取证不全面。本案未见收集调取企业相关证照、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2分)

    二、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8分)

    1.定案证据缺失。本案中未提供违法事实依据的照片。-2分)

    2.案件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决定书为“给予行政警告及人民币贰千元罚款。”应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XX元的罚款”。-3分)

    3.适用裁量权。执法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形,未充分阐明理由。-3分)

    三、执法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3分)

    1.案件审核意见表未见审批人签字及意见。-1分)

    2.文书送达回执仅石清平1人签字。-1分)

    3.缺少整改复查意见书。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未见整改复查意见书。-1分)

    本案合计扣13分。

    三、执法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6分)

    1.法律文书完整性。①在应急局进行询问调查,但未下达《询问通知书》。-1分)询问2名当事人,只收集1名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且未收集企业《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1分)

    2.文书制作规范性。《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等文书内出现“但见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应为“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1分)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未注明与原件无异内容,没有加盖出具单位印章(自然人签名或捺指印确认)。-1分)现场检查方案未经领导审批,是由执法人员自行审批决定。-1分)④未见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本案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未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1分)



    本案合计扣14分。

    附件4

    执法考评加减分汇总情况

    序号

    案件名称

    1



    吉首市

    湖南中升石材有限公司废石场安全措施设置不到位案

    一、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项扣4分)

    1.案件决定:一般程序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未见《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取石现场矿区边缘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牌)隐患,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的决定,未见针对其整改情况下达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0730日送达,当天就制作了《案件处理呈批表》,未给当事人留足3天的时间,就在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栏中填写“无意见”。执法检查、立案审批、案件调查、案件核审及处罚告知均在2020727日完成。-4分)

    二、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6分)

    1.执法主体: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71223日到期,未见提供有发证机关给予延期的批复文件,只见湖南中升石材有限公司吉首市茅坪矿区饰面用石料矿《关于申请延长基建期的报告》申请延长至2020721日,2020730日检查当日,已过延长期限。-1分)

    2、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未见现场检查照片等固定其违法行为的影像证据。未见被询问人石顺心、郑友德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事相适应的职务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2分)

    3、适用裁量权:未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核意见书》等载体中体现载量权基准使用情况,未充分阐明理由。-3分)

    三、执法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2分)

    《结案审批表》未对该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说明。-1分)

    采集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均未有出具企业盖章(自然人签字或捺手印确认),未注明与原件无异等内容。-1分)



    本案合计扣12分。









    42









    吉首市方圆进口汽车修配厂“8.4”一般坍塌伤害事故案

    一、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项扣4分)

    1.立案。案件基本情况表述不全,事故案件应要详细说明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责成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其违法行为的内容。承办人意见栏未见导致事故发生的具体违法行为。该起事故于201984日发生,202061日才立案,未作相应解释说明。-3分)

    2.审核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061日送达,当天就制作了《案件处理呈批表》,未给当事人留足3天的时间,就在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栏中填写“无”。-1分)

    二、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7分)

    1.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未见吉首市方圆进口汽车修配厂的资料复印件。-1分)未见《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1分)未对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1分)无主要负责人收入表。-1分)

    3.适用载量权。本案适用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基准》涉及有多个违法行为,没有作充分阐明。-3分)

    三、执法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3分)

    1《结案审批表》未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理结果进行说明-1分)

    2.吉首市方圆进口汽车修配厂于20201019日才把余款交齐,20201016日就制作了《结案审批表》。-1分)

    3.未见缴款收据。-1分)

    本案合计扣14分。



    2



    泸溪县

    泸溪县五二五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在多雨季节未对转运车辆采取防滑措施案

    一、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项扣2分)

    1.案件决定:一般程序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未见《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1分)在多雨的季节未对转运车辆采取防滑措施,这一隐患未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适用于《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作出现场处理措施。不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分)

    二、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7分)

    1、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未见现场检查照片等固定其违法行为的影像证据。-2分)未见被询问人陈启红、彭琳从事相适应的职务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未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2分)

    2、适用裁量权:本案适用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基准》,未见引用。-3分)

    三、执法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1分)

    1.采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未有出具企业盖章(自然人签字或捺手印确认),未注明与原件无异等内容。-1分)

    本案合计扣10分。



































    44







    湘西州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一、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项扣2分)

    1.审核决定。一般程序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未见《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1分)《现场检查方案》预定检查时间为20201013日,而《现场检查记录》的制作时间为20201019日。-1分)

    二、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9分)

    1、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未见被询问人田杰从事相适应的职务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固定其违法行为的影像证据。-2分)

    未见另一人的询问笔录形成佐证的询问材料。-2分)

    未见证实企业主体合法的材料复印件-2分)

    2、适用裁量权:引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基准》有误,《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处罚基准为: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少于五万元的罚款。本案没有从重的情节,对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分)

    三、执法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1分)

    1.案件名称填写为“湘西州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正确的应为“湘西州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1分)

    本案合计扣12分。

    3

    凤凰县

    凤凰县溪宝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1. 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项扣2分)























    46



















    凤凰县祥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案

    一、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6分)

    1.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经调查,证据中显示企业单位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的具体价值进行准确核定。-2分)未收集齐全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2人,只收集1人身份证复印件。-1分)

    2.自由裁量权。正确认定事实未清楚交代,导致自由裁量权分类适用标准不当。-3分)

    二、执法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2分)

    1.文书制作完整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县应急局进行询问调查,但未下达《询问通知书》。-1分)

    2.文书制作规范性。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未注明与原件无异议, 加盖出具单位公章(自然人签名或捺指印确认)。-1分)

    本案合计扣8分。

    4

    古丈县

    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未将隐患排查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1. 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项扣2分)

    48

    古丈县兄弟氧气站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一、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项扣2分)

    1.《询问笔录》未体现有告知当事人有核对询问内容的权利。-1分)

    2.《案件处理呈批表》在当事人意见栏中没有填写意见。-1分)

    二、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5分)

    1.适用裁量权:在调查取证中,未有证据证实该企业从业人员的数量,未充分阐明理由。-3分)

    2.证据采信。未见现场检查照片等固定其违法行为的影像证据。-2分)

    三、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1分)

    1.未见《询问通知书》。-1分)

    本案合计扣8分。

    5

    花垣县



    湘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李梅8采区)未按规定延续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违法擅自组织生产案

    一、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项扣1分)

    1.立案。立案时间违反规定。本案于2020614日接群众举报后,查处企业非法生产行为,但在20201026日才进行立案。-1分)

    二、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13分)

    1.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本案未对非法开采的矿石数量进行准确的计量称重并制作《勘验笔录》,对非法开采矿石的数量而是简单的采信一名当事人询问笔录中“大概一共扎了一千多吨原矿石”的估计数据。-2分)未收集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被询问人身份证等复印件。-2分)

    2、法律适用。案件定量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违法组织生产”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进行处罚,显然是错误的。应为: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进行处罚。-3分)本案对“没收违法所得原矿石折价壹万元”的处理未说明具体折价依据。对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进行公开拍卖处理。-3分)

    3、适用裁量权。因没有对违法所得进行举证,且未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核意见书》等载体中体现载量权基准使用情况。-3分)

    三、执法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6分)

    1.法律文书完整性。①在应急局进行询问调查与现场检查时间不是同时进行,未下达《询问通知书》。-1分)对企业非法开采行为,未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要求立即撤出施工作业人员等相关处理措施文书。-1分)

    2.文书制作规范性。《现场检查方案》文书中拟检查企业内容填写为“联合执法检查”,表述不规范不准确。-1分)本案为补录2020614日执法检查情况,但20201014日才开始制作《检查方案》,1023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分)③《文书送达回执》仅1名执法人员签名送达。-1分)收集的现场执法检查图片证据材料当事人没有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单位印章(自然人签名或捺指印确认)。-1分)



    本案合计扣20分。

    38.5

    湘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土地坪5采区)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案

    1. 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项扣2分)





































    6





































    保靖县

















    保靖县旺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案

    一、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项扣3分)

    1.调查取证程序不到位。《询问笔录》在应急局,未见下达《询问通知书》。-1分)

    2.审核决定。一般程序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1分)

    3.调查取证。《询问笔录》中未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未对申请回避的情况进行记录。(-1

    二、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16分)

    1.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错误。因企业存在“红砖堆码方式为长约2米宽约1.5米高度约2.5米至2.8米的垛有22个堆垛”的事故隐患,定性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应定量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而不是立案查处-6分)

    2、法律适用错误。因本立案违法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定量错误-5分)

    3、适用裁量权。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当。-5分)

    三、执法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2分)

    1.文书制作规范性。现场检查方案未经领导审批,是由执法人员自行审批决定。-1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作出成品区责令暂时停产30天的行政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成品区方可恢复生产”的行政处罚,表述不准确不规范。-1分)

    本案合计扣21分。

    37.5

    保靖县堂朗美达晟辉绿岩沙石厂隐患未通报案

    一、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项扣2分)

    1.《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情况记录未体现违法事实。-1分)

    2.一般程序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1分)

    二、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6分)

    1.法律适用。本案执法决定文书对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则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表述不具体,应当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3分)

    1. 适用裁量权。本案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但案件卷宗材料等载体中未体现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3分)

    7

    永顺县

    永顺县王六三采石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类违法案



    一、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项扣3分)

    1.案件决定:一般程序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未见《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1分)《案件处理呈批表》在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栏中未体现当事人的意见。-1分)执法检查、立案审批、案件调查、案件核审及处罚告知均在20201023日完成。-1分)

    二、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8分)

    1、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未见被询问人田苗财、朱傲身份证复印件。-2分)

    2.案件处理适用法律不完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将责令限期改正纳入,未完全引用法律条文。-3分)

    2、适用裁量权:《案件审核意见书》《案件处理呈批表》载体中体现载量权基准使用情况,但未有证据证实该企业从业人员为100人以下,阐明理由不充分。-3分)

    三、执法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3分)

    田苗财、朱傲《询问记录》中,未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和对询问笔录再次核对的权利。-1分)

    《结案审批表》未对该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说明。-1分)

    未见制作有《询问通知书》。-1分)

    本案合计扣14分。











    43.5

    永顺县回龙采石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类违法案

    一、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项扣1分)

    1.案件决定:一般程序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未见《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二、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6分)

    1.案件处理法律适用不完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的规定,将责令限期改正纳入,未完全引用法律条文。-3分)

    2、适用裁量权:《案件审核意见书》《案件处理呈批表》载体中体现载量权基准使用情况,但未对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情形,在采集各证据中未有其证据证实,阐明理由不充分。-3分)

    三、执法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2分)

    丁香杰、张祥《询问记录》中,未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和对询问笔录再次核对的权利。-1分)

    《结案审批表》未对该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说明。-1分)



    本案合计扣9分。

























    8

























    龙山县























    龙山县竹云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红苏采石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案

    一、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10分)

    1.提取证据方式不规范。《询问笔录》中,你公司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拟对你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你有什么需要陈述和申辩的没有?存在的问题是违反了执法人员在询问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评判的要求。-2分)

    2.违法事实认定不具体。《案件调查报告》中,未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存在几次未记录,对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情况交代不清。-2分)

    3.自由裁量权不当。违法行为交代不清,导致未正确体现对自由裁量权分类适用。-3分)

    3.案件处理适用法律不完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载体中仅有“罚款伍仟元”,应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分)

    三、执法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2分)

    1.文书制作完整性。未见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

    -1分)未见《现场检查记录》。-1分)



    本案合计扣12分。















    -











    44



    龙山县勇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洗洛乡牌楼村第八采石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案

    一、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项扣1分)

    1.决定执行。本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的时间为2020928日,但是当事人20201019日才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进行加处。-1分)

    二、案件办理实体方面:(本项扣5分)

    1.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本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要求,未进行全面的调查询问,调查取证不全面不充分。-2分)

    3.适用裁量权。本案《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核审意见表》等文书适用裁量权基准表述笼统,没有对参照的具体违法情形、对应的具体条款进行说明。-3分)

    三、执法文书制作方面:(本项扣4分)

    1.法律文书完整性。本案被处罚当事人存在未按期缴纳罚款的行为,行政机关未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1分)

    2.文书制作规范性。《现场检查方案》文书中拟检查企业内容“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而在《现场检查记录》文书中同样表述为“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没有就该内容的具体检查情况进行如实填写。-1分)本案《案件调查报告》中执法人员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尚海霞“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是在《案件核审意见表》等文书中执法人员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尚海霞“给予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前后表述不一致。-1分)本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企业名称为“龙山县勇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被处罚的单位名称为“龙山县勇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洗洛乡牌楼村第八采石场”,执法对象与被处罚对象不一致。-1分)

    本案合计扣10分。

    县市

    1-4

    排名

    加减分

    5-6

    排名

    加减分

    7-8

    排名

    加减分

    9-10

    排名

    加减分

    总分

    吉首市

    1

    +1

    1

    +1

    3

    0

    3

    0

    +2

    泸溪县

    4

    0

    6

    0

    1

    +1

    2

    +0.5

    +1.5

    古丈县

    7

    0.5

    2

    +0.5

    2

    +0.5

    1

    +1

    +1.5

    永顺县

    2

    +0.5

    4

    0

    7

    0.5

    5

    0

    0

    凤凰县

    8

    1

    3

    0

    4

    0

    6

    0

    -1

    龙山县

    5

    0

    8

    1

    5

    0

    4

    0

    -1

    花垣县

    3

    0

    5

    0

    8

    1

    7

    0.5

    -1.5

    保靖县

    6

    0

    7

    0.5

    6

    0

    8

    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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